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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至于施工事實及相應價款是否成立,應在實體審理時通過委托鑒定查明或依照證據(jù)規(guī)則依法認定并作出相應判決。原審法院以工程審計沒有完畢、施工工程量及價款無法確定等為由駁回實際施工人的起訴明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以實際施工人待工程審計完畢后再行起訴可較好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意見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高宗友,基本信息略。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江蘇山水環(huán)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再審申請人高宗友因與被申請人江蘇山水環(huán)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山水公司)、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以下簡稱江北水城度假區(qū)住建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魯民終2475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申339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高宗友申請再審稱:(一)其在原審中提交的《結算書》《結算書接收證明》《移交對接說明》等證據(jù)材料,足以證明其是案涉工程實際施工人,該事實也經(jīng)發(fā)包人、監(jiān)理單位、江蘇山水公司確認。其作為實際施工人完成所負責部分施工建設,施工內(nèi)容已驗收合格并移交使用,故有權取得工程款,是本案適格原告。原審裁定也未否定其作為原告的主體資格。(二)其與江蘇山水公司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通過分包、施工行為形成事實上的施工合同法律關系,有權向事實上的合同相對方江蘇山水公司主張工程款,亦有權要求發(fā)包人江北水城度假區(qū)住建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三)其施工標段及施工內(nèi)容明確,工程量和工程價款均可查明,并不依賴于發(fā)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審計結果。況且工程量及工程價款能否確定屬實體審理的范疇,不應作為駁回其起訴的理由。審計也非江蘇山水公司和江北水城度假區(qū)住建局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審計與支付工程款之間的關系以及未完成審計的原因和責任,亦屬實體審理范疇,不應作為駁回其起訴的理由。(四) 案涉工程竣工驗收至今已近五年,審計久拖不決,發(fā)包人拖欠巨額工程款不支付。原審裁定關于其可待工程審計完畢后再行主張可以較好維護本案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意見,縱容對方逾期付款違約行為,損害其合法利益。一審法院開庭審理后同意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后又以工程造價無法確定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前后矛盾。綜上,原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依法撤銷并指令一審法院審理本案。
被申請人江蘇山水公司辯稱:(一)其承包案涉道路綠化工程后,高宗友給其配屬隊伍供應苗木并進行養(yǎng)護,后偷蓋項目公章起訴,意在讓其溝通配屬隊伍進行調解。(二)其與高宗友未簽訂書面合同,高宗友亦未提交有效證據(jù)證明實際施工的事實。高宗友僅為苗木供應商而非實際施工人,原審對高宗友的主張未予采信符合法律規(guī)定。(三)高宗友主張的施工標段、施工內(nèi)容、工程量、工程價款均不確定,其也不予認可。高宗友主張依照江蘇山水公司與江北水城度假區(qū)住建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進行結算,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高宗友曾申請司法鑒定,但未提供合同和報價清單,以致無法進行鑒定。綜上,原審法院駁回高宗友的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
被申請人江北水城度假區(qū)住建局未提交意見。
高宗友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江蘇山水公司支付工程款40841771.3元(具體以鑒定結果為準)及逾期利息(其中以32797417.04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2月14日起,以8044354.259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3月26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以前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暫計算至2021年2月28日利息為4024498.44元);2.判令江北水城度假區(qū) 住建局在欠付江蘇山水公司工程款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由江蘇山水公司、江北水城度假區(qū)住建局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高宗友與江蘇山水公司就案涉工程施工沒有簽訂書面合同,高宗友主張施工的工程包含在江蘇山水公司與江北水城度假區(qū)住建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F(xiàn)發(fā)包方江北水城度假區(qū)住建局與總承包方江蘇山水公司尚未就合同約定工程最終審計完畢,高宗友主張的施工工程無法確定施工工程量及工程價款,高宗友可待江北水城度假區(qū)住建局對發(fā)包工程審計完畢后再行主張。依照修改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駁回高宗友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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